连锁总部与加盟商的关系
作为连锁总部(Franchisor)是指特许权所有方式或特许人,加盟者(Franchisee)是指特许权使用方或受许人,相互的成立是对特许经营加盟合约,具有法律效力,它将加盟总部与加盟者紧密的连在一起,在合约时效内,双方都能受到法律保护的。
通过合约,总部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(管理模式),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去经营,总店对加盟店的权利,并有培训加盟者、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。特许合约的基本条款是由总部制定的,为维护连锁的继续申请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,他必须服从特许合约的约定,根据总部提出的销售或技术上的计划来经营企业。
在某种意义上来说,总部与每一家加盟者的关系,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,也不是雇佣关系,更不是附属关系,而是合作关系以互惠互利作为基础的,既然双方是同舟共济的伙伴关系,总部要获得成功,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,还必须把每一间视为已任,尽力给予支持,帮助加盟店解决困难,以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。
总部对加盟店的管理
总部将自己的商标、经营方法、特殊技能等组合成一套经营模式,并将之许可给加盟店之后, 总部不能以为万事大吉,只等到而对加盟店的经营好坏却坐视不理。要知道,如果加盟店办的出色、赢得口碑,人们会认为是加盟总部办的出色,而不会把功劳放在加盟店身上;同样,如果加盟店经营失败,人们往往会认为是加盟总部经营失败。所以,加盟店的成败,直接影响加盟总部的声誉超出金钱和利润上的互惠范围了。
为了使加盟店经营成功,一个重要条件是让加盟者真正掌握总部的经营方针,按总部的要求去做。这就需要总部对加盟店实施管理和指导,使加盟店的经营保持在正常的轨道上。一般来说, 加盟总部都设置专责人员负责对加盟店的具体管理工作,发现问题帮助解决,若专责员解决不了,再上呈地区负责人,若在解决不了,则上呈加盟总部高层领导人员。
|